(2016)冀028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肖金利与王玉凤、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利,王玉凤,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597号原告:肖金利,居民。被告:王玉凤,居民。被告:赵军,居民。原告肖金利诉被告王玉凤、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金利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给付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肖金利不能提供被告王玉凤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金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肖金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