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继德与马浩伟、袁柱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德,马浩伟,袁柱生,郭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964号原告陈继德。委托代理人霍尚兵,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浩伟。被告袁柱生。被告郭亚林,系被告袁柱生之妻。原告陈继德与被告马浩伟、袁柱生、郭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继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浩伟、袁柱生、郭亚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继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浩伟、袁柱生、郭亚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德撤回对被告马浩伟、袁柱生、郭亚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原告陈继德负担60元,退还原告陈继德3600元。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