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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素芹与被执行人赵素梅、赵兴志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芹,赵素梅,赵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赵素芹,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素梅,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兴志,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赵素芹与被执行人赵素梅、赵兴志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素梅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兴志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