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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尹德贵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德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751号罪犯尹德贵。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丽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德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5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德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德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尹德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德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