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喜连于被执行人尚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连,尚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王喜连,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尚方,男,住丰宁县。申请执行人王喜连与被执行人尚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喜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尚方履行给付0.60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