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甲、张某某、胡某乙、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甲,张某某,胡某乙,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民初146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胡某甲。被告张某某。被告胡某乙。被告马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甲、张某某、胡某乙、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3年12月13日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向原告贷款39万元,约定利息2分,半年一清息,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偿还3000元,下剩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四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追讨债务支出的必要费用;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借据两支,证明2013年12月13日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向原告刘某某贷款20万元,约定月息20‰,半年一清息,同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刘某某贷款19万元,约定月息20‰,半年一清息。被告胡某甲辩称,原告诉求属实。被告胡某甲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胡某乙辩称,该笔借款被告不是共同借款人,而是由其担保,且担保该笔款项时还未婚,后于2015年4月12日离婚。被告胡某乙提供离婚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胡某乙与马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已离婚。被告张某某、马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胡某乙辩称自己是保证人不是借款人,原告对被告胡某乙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始书证,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的签名、捺印,且二被告签名按印均在借款人之后,又承认借款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系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2月13日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向原告贷款39万元,约定月利率20‰,半年一清息,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偿还3000元,剩借款本金387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被告胡某甲之妻,被告马某某原系被告胡某乙之妻(已离婚),均未在借据中签字。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形成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应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张某某系被告胡某甲配偶,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某某在借款时未与胡某乙结婚,且现已离婚,故其不应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相关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甲、张某某、胡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二、被告马某某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原告预交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