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春艳等与蔺泽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艳,宋志强,张国华,蔺泽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徐春艳,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宋志强,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平台区。被执行人蔺泽楠,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徐春艳等申请蔺泽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春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