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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常俊顺与常俊平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俊顺,常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常俊顺,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常俊平,男,汉族1957年9月24日生,住滑县。常俊顺与常俊平物权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俊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俊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4000元。后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俊平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俊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常俊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员  韩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