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朱子臣、刘小双与阮吉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臣,刘小双,阮吉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086号原告:朱子臣,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刘小双,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阮吉之,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子臣、刘小双与被告阮吉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子臣、刘小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