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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杜德武与吴光兴、吴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武,吴光兴,吴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402号申请执行人杜德武,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吴光兴,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吴光春,男,汉族,1977年7月31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杜德武申请执行吴光兴、吴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光兴、吴光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