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文与张洪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1民初61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17日,四川省旺苍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毅,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日,四川省旺苍县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正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文强、何中金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2年5月由他人介绍与被告恋爱,2013年2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遭被告殴打,被告离家出走,未再联系,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信息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身份及身份关系;2、旺苍县普济镇清江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婚后男到女家生活,2013年3月因家庭纠纷被告外出至今的事实;3、旺苍县普济镇清江村村民文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的书面证言一份,证明内容与村委会一致;4、旺苍县九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曾找其调解处理家庭纠纷,因张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调解;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对被告张某某之母罗某某及旺苍县九龙镇首石村村主任谭某某进行了调查走访,均证明张某某从2013年离家外出后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之母罗某某对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即可,但被告有辆货车属婚前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处分,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被告张某某未提供证据。综上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法庭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恋,2013年2月22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生活,2013年3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未与原告及其他家人联系,下落不明。2016年3月原告要求离婚,便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张某某婚前购买了一辆王牌货车,2015年3月9日原告及其父亲杨某丁以28000.00元的价格卖与木门镇黄粱村一社的何某某,经本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之母罗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杨某某给付被告之母罗某某变卖车款20000.00元(已当庭履行)。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相互尊重。本案中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短期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采取离家外出、回避矛盾的方式明显不妥,且外出后长期不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重建夫妻情感的信心,现夫妻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杨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之母罗某某所述被告张某某婚前购买货车一辆属实,现已被原告变卖,原告与被告之母就车辆变卖价款的分配所达成的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出庭参与诉讼,本院无法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均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告杨某某自愿给付被告张某某变卖车辆的价款20000.00元(已当庭履行,该款由被告张某某之母罗某某代为保管)。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正东人民陪审员 吴文强人民陪审员 何中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红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