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辖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建昆与李黎青彩票、奖券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昆,李黎青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昆,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万利,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黎青,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刘建昆因与被上诉人李黎青彩票、奖券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第1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建昆上诉称: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是上诉人住所地即起诉状中所述的地址“许昌市仓库路金瑞小区西门面房12号”,但事实上本案上诉人早已不在此居住,现在经常居住地为京珠高速许昌东区站向西2公里许昌铭泰赛鸽公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依法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刘建昆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委托书及推荐函均显示其在魏都区居住,且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供的委托书中亦显示委托人在魏都区裴山庙居住,同时与其身份证上显示的住址相同。虽然上诉人刘建昆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提供的推荐函系由许昌县新许办事处李简社区居委会出具,但与其一审中提供的相互矛盾,无法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许昌县。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住所地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