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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旭东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旭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313号罪犯安旭东,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了(2007)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旭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05800元。被告人安旭东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了(2007)晋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3月16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旭东在减刑考核期内,基本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9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3年12月26日、2014年5月29日、2014年7月31日、2015年2月26日、2015年3月25日、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表扬七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赔偿款交纳票据等。本院认为:罪犯安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交纳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旭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