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进祥与关美婵、黄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进祥,关美婵,黄李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2078号原告:谢进祥,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218。被告:关美婵,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223。被告:黄李广,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511。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进祥诉被告关美婵、黄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进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谢进祥负担。审判员 谭勇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