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何代强与刘正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代强,刘正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727号原告何代强,男,198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正风,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代强与刘正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代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何代强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