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东至县大渡口镇人民政府与詹琦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大渡口镇人民政府,詹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保75号申请人:东至县大渡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陈阳生,镇长。委托代理人:管来发,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詹琦,女,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东至县大渡口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詹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东至县人民法院已执行的被申请人赔偿款121945元,申请人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至县大渡口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东至县人民法院已执行的被申请人赔偿款121945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娟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