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的承包田20亩从2020年1月1日开始由马某某耕种3年,抵顶刘某某欠款3万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