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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柳在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77号罪犯柳在平。2000年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建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在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宁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柳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柳在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在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为此,2015年2月、2016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罚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柳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在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