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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66号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90487415。负责人姜秀娟,行长。被申请人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凤岭一路69号。法定代表人:春伟,经理。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为与被申请人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30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5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