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晋州市通达皮革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小樵农村信用合作社,晋州市通达皮革厂,晋州市兴隆肉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小樵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晋州市通达皮革厂被执行人晋州市兴隆肉联厂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小樵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晋州市通达皮革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晋樵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004)晋樵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晋樵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