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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瑞安市禾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养松,池晓红,周斌,林步光,蒋爱华,池仁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93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厦万顺锦园A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669167048。法定代表人韩胜安。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马村,组织机构代码:715497102。法定代表人陈养松。被执行人瑞安市禾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花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5585304。法定代表人周斌。被执行人陈养松,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池晓红,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周斌,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步光,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蒋爱华,女,1957年6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池仁爱,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瑞安市禾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养松、池晓红、周斌、林步光、蒋爱华、池仁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温瑞商初字第00300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等向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案款1270644.87元及利息;2、。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0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瑞安市禾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养松、池晓红、周斌、林步光、蒋爱华、池仁爱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瑞安市禾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养松、池晓红、周斌、林步光、蒋爱华、池仁爱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瑞安市禾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养松、池晓红、周斌、林步光、蒋爱华、池仁爱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瑞安市禾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养松、池晓红、周斌、林步光、蒋爱华、池仁爱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瑞安市禾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养松、池晓红、周斌、林步光、蒋爱华、池仁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9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