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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淑范与李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范,李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范,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美溪区。被执行人李福军,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马淑范与被执行人李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淑范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福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