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淑范与李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范,李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范,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美溪区。被执行人李福军,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马淑范与被执行人李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淑范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福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