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京州与连云港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京州,连云港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马京州,;。被执行人连云港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任岳忠,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京州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4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人民币787089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申请人马京州自愿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1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宗善田执行员 龚 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掌云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