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贾德明与刘纪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明,刘纪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433号原告贾德明。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纪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任晓波公司员工原告贾德明诉被告刘纪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德明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纠纷已调解完毕。原告贾德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纪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德明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德明撤回对被告刘纪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贾德明承担。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