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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求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求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34号罪犯李求明。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求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苏刑一终字第0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75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5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6日至同年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求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求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求明,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8分。为此,2015年12月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求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求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