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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强、郑雪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李强,郑雪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610号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揉柔,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郑雪梅,女,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郑雪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志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