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国范与张希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484号本院在执行李国范与张希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范申请将被执行人张希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国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希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