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武汉源锦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创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源锦锦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创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6号原告:武汉源锦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东街徐湾村(董家店村)。法定代表人:苑立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小彬、栾云丹,均系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创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朱家河村下窑2号。法定代表人: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创鑫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4元,减半收取6,297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武汉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 玲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毛赞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