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康益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康益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068号罪犯孙康益,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茂南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康益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康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孙康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康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5年2月、11月获得表扬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康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康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