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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拉特旗新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新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新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宏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包宏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