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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白亮田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亮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亮田,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生于忻府区,农民,中共党员,2001年1月至2011年11月任忻府区村委会主任,住本村。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31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亮田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晋090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白亮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中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且原判中被告人刑期计算错误,系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6)晋090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