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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乘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龙与李雪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李雪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乘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赵龙,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雪莉,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暂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与被告李雪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龙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龙以与被告李雪莉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冰人民陪审员  张延风人民陪审员  李明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