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金城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湖北分公司、周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湖北分公司,周建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031号原告王金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注册号:420111000002177。负责人邵强。被告周建新。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注册号:91420000877603078G。负责人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城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湖北分公司、周建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金城负担。审判员 雷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