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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吴良清与居敬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清,居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吴良清,男,1979年1月6日出生,住三江县。被执行人居敬义,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三江县。申请执行人吴良清与被执行人居敬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居敬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良清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居敬义支付劳务款68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和公告费2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居敬义在三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居敬义在三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分社账号为22×××11内的存款70706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杨明凡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