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217号李英兰,女,1956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翰林小区7号楼4单元501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077号东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齐璨李英兰申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118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英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11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岳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中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