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执恢字第00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柏网根、张莲娣与杜文鸿、周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网根,张莲娣,杜文鸿,周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恢字第00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柏网根。申请执行人张莲娣。委托代理人柏网根,系申请执行人张莲娣之夫。被执行人杜文鸿。被执行人周爱玲。申请执行人柏网根、张莲娣与被执行人杜文鸿、周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杜文鸿、周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柏网根、张莲娣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90000元及起诉前的利息合计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0000元计算)。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5650元,由被告杜文鸿、周爱玲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杜文鸿、周爱玲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柏网根、张莲娣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4月10日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杜文鸿、周爱玲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41号5幢204室房地产,在第三次拍卖时,由案外人王文林(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40858元竞得上述房屋,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权属登记部门,案外人正在办理权属登记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多次通过电话、笔录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柏网根、张莲娣,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柏网根、张莲娣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明确表示暂不要求法院办理退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执行令、执行日志、执法记录仪录像、房地产评估报告、拍卖公告、“E拍贷”成交告知函、“E拍贷”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因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办理退款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0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环 震执行员 王亚兵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