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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5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甄明明与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明明,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949号原告甄明明。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被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徐跃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杜云,该公司财务总监。被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杜云,该公司财务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明明军与被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