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梅流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流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314号罪犯梅流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流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梅流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梅流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梅流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2、3嘉奖3次,2015年12月获得监积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梅流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流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