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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业正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1135号起诉人张某某。2016年6月17日,起诉人张某某向本院提交诉状,要求:1、起诉人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2、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按在职同级别焊工工资标准向起诉人支付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5月的工资,且月工资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85倍;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为起诉人提供无烟尘的工作环境、无职业病危害及起诉人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按在职同级别焊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月工资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85倍;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支付起诉人2014、2015年职业病检查费及车费847元;5、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支付起诉人已支付的诉讼费及车费632元;6、在本案诉讼期间,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向起诉人按在职职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审查,张某某2007年12月17日进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工作,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某遂向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审理过程中,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鼎劳人仲字39号中止案件审理决定书,决定中止该案的审理,张某某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某向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尚未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违法法定程序,本院应依法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决定中止该案的审理,并不存在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因此张某某不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洪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