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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于开军与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军,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710号原告于开军,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杰,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开军与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开军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880.00元,减半收取后5,440.00元;保全费2,770.00元;均由原告于开军负担。审判员  唐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