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薛志楠、薛婧与莆田市城厢区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志楠,薛婧,莆田市城厢区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志楠,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程斌(系上诉人薛志楠母亲),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婧,女,200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理人薛国滨(系上诉人薛婧父亲),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9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753608-2。法定代表人郑元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志楠、薛婧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志楠、薛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志楠、薛婧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薛志楠、薛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薛志楠、薛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