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黄震与童红先、宁波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童红先,宁波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1193号原告:黄震。被告:童红先。被告:宁波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麦德龙路68号。法定代表人:忻建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967号。法定代表人:邱禾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震与被告童红先、宁波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震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震负担。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