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郝晓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晓东,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郝晓东,个体户。被执行人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振伦,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郝晓东申请执行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巴彦���尔市110线支行的账户(账号:15×××44)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