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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9民初2325号原告:周某,女。被告:韩某某,男。原告周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11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12年10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9日生儿子韩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方式不同,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是独生子,没有主见,依赖父母,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初,在杭州高消费的城市月工资2000元,多次吵架因被告沉迷游戏不务正业,于2015年5月两地分居,在分居期间,我生病手术,被告未曾给予关心和照顾。2016年正月初三,被告携带家人到我娘家吵闹,被告爸爸曾说一开始就没有看中我等伤害我的话,被告也曾提到离婚,最终考虑孩子,我决定退让和好。2016年4月30日检查怀孕,因没有能力抚养,2016年5月10日流掉,小月子期间被告及家人未曾给予照顾和关系。我实在无法忍受没有感情没有关心的婚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韩某某辩称:本人并无离婚意愿,平时并无不良嗜好,只在工作之余和同事一起有时候打会游戏,并事先征求原告的同意才去。2015年5月两地分居原因为原告于被告连换三份工作仍不能满意,向被告提出去南京发展,原告去南京发展致使两地分居。本人认为没有谁的对与错,只有是否去计较,被告愿努力维护家庭与感情,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望法院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0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9日生男孩韩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被告长期在杭州工作生活,原告在家与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缺少沟通。2016年春节,原告与被告的父母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和好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未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和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只要原、被告以后互相信任、互让互谅,遇事多交流,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克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