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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建勋与陈金勇、陈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勋,陈金勇,陈双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949号原告陈建勋,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金勇,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双珍,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勋诉被告陈金勇、陈双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勋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七百三十一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五元五角,由原告陈建勋负担。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秀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