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艾尔肯•艾则孜申请执行洪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尔肯·艾则孜,洪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艾尔肯·艾则孜,住新疆疏附县。被执行人:洪国福,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艾尔肯·艾则孜与被告洪国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1.23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国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妮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