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艾尔肯•艾则孜申请执行洪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尔肯·艾则孜,洪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艾尔肯·艾则孜,住新疆疏附县。被执行人:洪国福,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艾尔肯·艾则孜与被告洪国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1.23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国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妮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