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庞博与轧南屏、张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博,轧南屏,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庞博,无职业。被执行人轧南屏,1974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张宏伟。原告庞博与被告轧南屏、张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轧南屏、张宏伟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博与被执行人轧南屏、张宏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15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