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民初1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林华杰,均是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张凯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加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叁套专辑共47张光碟,收录了《十二种颜色》等97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参见附表)。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因为有你》1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不想骗自己》等9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倦鸟余花》等6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如梦令》等10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夜光航线》等2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又见茉莉花》等2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世界》等4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走》等6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奇迹》等3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情人》等54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述权利人对所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爱的奉献》是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2张光碟,收录了《故乡》等3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对上述《故乡》等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分别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占性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60000元(每首侵权歌曲600元,100首歌);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证明本案保护的作品类型、内容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证明唱片公司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版权。3.唱片公司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公证书,证明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权利。4.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的档案袋正反面复印件,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5.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通讯费的票据,证明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不到庭应诉,亦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接受原告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2015年11月7日,该处公证员俞鼎轩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彤与刘志敏来到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288号名称标识为“国会娱乐会所”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五层“588”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首先对刘志敏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硬盘储存空间为空白;随后由刘志敏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因为有你》、《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叶子》、《变脸》、《我还是挑我的》、《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倦鸟余花》、《我记得我爱过》、《我只在乎你》、《躲不了》、《一封信》、《再爱我好吗》、《如梦令》、《撑伞》、《心疼笔记本》、《在一起》、《伤痕》、《爱情是怎么了》、《劫后余生》、《对味》、《走!》、《星空之下》、《夜光航线》、《天空蓝》、《又见茉莉花》、《梨花满天开》、《两个世界》、《弯眉毛》、《冷艳》、《日出》、《走》、《秋幻想》、《自由舞蹈》、《午后三点》、《沙滩绅士》、《罗素广场》、《奇迹》、《四舍五入》、《肩膀》、《故乡》、《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可否冲破》、《掌纹》、《3-7-20-1》、《天使忌妒的生活》、《刮目相看》、《情人》、《天真》、《彩虹》、《钟爱一生》、《独领风骚》、《还是会寂寞》、《躺在你的衣柜》、《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这样爱你对不对》、《情关》、《爱的进行式》、《小宇》、《路口》、《干妹妹》、《OK》、《两手空空》、《想太多》、《秘密》、《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总冠军》、《我不要长生不老》、《小薇》、《你怎么舍得我难过》、《狠不下心》、《舍不得把眼睛睁开》、《明天我要嫁给你》、《爱一个人恨一个人》、《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童年》、《自由》、《爱错》、《爱像大海》、《裙摆摇摇》、《很爱很爱你》《侯鸟》、《伤痕》、《凡人歌》、《寂寞难耐》、《希望》、《阴天》、《盛夏的果实》在内的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刘志敏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张彤对相关场景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公证员俞鼎轩和工作人员张彤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过程。消费结束后,当场向该场所索取票面为“茂名国会KTV休闲会所账单(打单)”的《账单》一张及联系卡。该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了上述点播和录像的全过程。摄像完毕后。公证员将拍摄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粘贴公证处封条封存,作为该公证书的附件。2015年11月23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545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1.歌单;2.照片打印件;3.茂名国会KTV休闲会所账单(打单)复印件、联系卡片复印件;4.封存光盘证物袋。《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0碟装)和《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10碟装)的专辑封面显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封底显示“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爱的奉献》专辑封面显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著作权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上述专辑收录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5450号《公证书》内所附光盘记录的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因为有你》等100首同名MTV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5450号《公证书》内所附光盘记录的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除《心疼笔记本》、《对味》、《走!》、《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可否冲破》、《钟爱一生》、《小薇》的内容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二辑、第三辑)、《爱的奉献》中收录的同名MTV音乐电视作品不相同外,其余的《因为有你》等92首音乐电视作品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二辑、第三辑)、《爱的奉献》中收录的同名MTV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其中:《因为有你》1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叶子》、《变脸》、《我还是挑我的》、《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等9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倦鸟余花》、《我记得我爱过》、《我只在乎你》、《躲不了》、《一封信》、《再爱我好吗》等6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梦令》、《撑伞》、《在一起》、《伤痕》、《爱情是怎么了》、《劫后余生》、《星空之下》等7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夜光航线》、《天空蓝》等2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又见茉莉花》、《梨花满天开》等2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两个世界》、《弯眉毛》、《冷艳》、《日出》等4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走》、《秋幻想》、《自由舞蹈》、《午后三点》、《沙滩绅士》、《罗素广场》等6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奇迹》、《四舍五入》、《肩膀》等3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故乡》1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掌纹》、《3-7-20-1》、《天使忌妒的生活》、《刮目相看》、《情人》、《天真》、《彩虹》、《钟爱一生》、《独领风骚》、《还是会寂寞》、《躺在你的衣柜》、《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这样爱你对不对》、《情关》、《爱的进行式》、《小宇》、《路口》、《干妹妹》、《OK》、《两手空空》、《想太多》、《秘密》、《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总冠军》、《我不要长生不老》、《小薇》、《你怎么舍得我难过》、《狠不下心》、《舍不得把眼睛睁开》、《明天我要嫁给你》、《爱一个人恨一个人》、《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童年》、《自由》、《爱错》、《爱像大海》、《裙摆摇摇》、《很爱很爱你》《侯鸟》、《伤痕》、《凡人歌》、《寂寞难耐》、《希望》、《阴天》、《盛夏的果实》等51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另查明:2012年11月26日,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5年10月16日,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1份,称该公司同意2012年11月26日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8年11月25日。2011年7月4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4年9月10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1份,称同意2011年7月4日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7月4日。2010年4月12日,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3年6月6日,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1份,称对2010年4月12日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未提出异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2010年9月8日,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授权于KTV提供卡拉OK点播服务时所涉及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4年8月25日,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1份,称2010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6年9月8日。2010年7月28日,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3年6月6日,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声明》1份,称该公司对合同续展从提出任何异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2009年12月16日,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5年10月16日,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1份,称2009年12月16日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8年12月15日。2008年9月11日,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4年9月10日,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声明》1份,称2008年9月11日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9月11日。2010年10月18日,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4年8月18日,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出具《声明》1份,称2010年10月18日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6年10月18日。2010年11月8日,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至期满前60日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1年。2014年8月1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截止到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合同续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直有效。二、双方同意从2014年8月18日起,《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续展2年,即从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8日,至期满前60日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2年。2008年8月13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4年9月10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出具《声明》1份,称2008年9月11日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8月13日。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3年。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1份,称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3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1000元、取证消费收据500元、取证人员机票费发票2544元及保险费100元、住宿费发票953元、定额发票10元,共5107元。又查明,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12年5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KTV,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干果,坚果,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乳制品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否赔偿损失。二、本案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一、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否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涉案的《因为有你》等92首音乐电视作品是制作者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不同的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歌曲与画面形成有机统一,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创意、摄制、剪辑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二辑)、(第三辑),《爱的奉献》包装盒内附手册明确载明:《因为有你》等92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是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上述《因为有你》等92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是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取得上述涉案的9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及就他人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经营的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的《因为有你》、《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叶子》、《变脸》、《我还是挑我的》、《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倦鸟余花》、《我记得我爱过》、《我只在乎你》、《躲不了》、《一封信》、《再爱我好吗》、《如梦令》、《撑伞》、《在一起》、《伤痕》、《爱情是怎么了》、《劫后余生》、《星空之下》、《夜光航线》、《天空蓝》、《又见茉莉花》、《梨花满天开》、《两个世界》、《弯眉毛》、《冷艳》、《日出》、《走》、《秋幻想》、《自由舞蹈》、《午后三点》、《沙滩绅士》、《罗素广场》、《奇迹》、《四舍五入》、《肩膀》、《故乡》、《掌纹》、《3-7-20-1》、《天使忌妒的生活》、《刮目相看》、《情人》、《天真》、《彩虹》、《独领风骚》、《还是会寂寞》、《躺在你的衣柜》、《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这样爱你对不对》、《情关》、《爱的进行式》、《小宇》、《路口》、《干妹妹》、《OK》、《两手空空》、《想太多》、《秘密》、《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总冠军》、《我不要长生不老》、《你怎么舍得我难过》、《狠不下心》、《舍不得把眼睛睁开》、《明天我要嫁给你》、《爱一个人恨一个人》、《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童年》、《自由》、《爱错》、《爱像大海》、《裙摆摇摇》、《很爱很爱你》《侯鸟》、《伤痕》、《凡人歌》、《寂寞难耐》、《希望》、《阴天》、《盛夏的果实》共9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点播服务。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涉案的9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5450号《公证书》内所附光盘记录的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心疼笔记本》、《对味》、《走!》、《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可否冲破》、《钟爱一生》、《小薇》的内容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二辑、第三辑)、《爱的奉献》收录的同名MTV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对上述8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数量、原告获得授权的期限、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76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MTV音乐电视作品《因为有你》、《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叶子》、《变脸》、《我还是挑我的》、《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倦鸟余花》、《我记得我爱过》、《我只在乎你》、《躲不了》、《一封信》、《再爱我好吗》、《如梦令》、《撑伞》、《在一起》、《伤痕》、《爱情是怎么了》、《劫后余生》、《星空之下》、《夜光航线》、《天空蓝》、《又见茉莉花》、《梨花满天开》、《两个世界》、《弯眉毛》、《冷艳》、《日出》、《走》、《秋幻想》、《自由舞蹈》、《午后三点》、《沙滩绅士》、《罗素广场》、《奇迹》、《四舍五入》、《肩膀》、《故乡》、《掌纹》、《3-7-20-1》、《天使忌妒的生活》、《刮目相看》、《情人》、《天真》、《彩虹》、《独领风骚》、《还是会寂寞》、《躺在你的衣柜》、《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这样爱你对不对》、《情关》、《爱的进行式》、《小宇》、《路口》、《干妹妹》、《OK》、《两手空空》、《想太多》、《秘密》、《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总冠军》、《我不要长生不老》、《你怎么舍得我难过》、《狠不下心》、《舍不得把眼睛睁开》、《明天我要嫁给你》、《爱一个人恨一个人》、《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童年》、《自由》、《爱错》、《爱像大海》、《裙摆摇摇》、《很爱很爱你》《侯鸟》、《伤痕》、《凡人歌》、《寂寞难耐》、《希望》、《阴天》、《盛夏的果实》等。二、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7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598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702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向本院预交130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598元,限被告茂名国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金信审判员 黎湛红审判员 庞健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靖茵书记员 张淑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