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5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17A、17B1、17D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HJ24V。法定代表人张光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官任路3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5501286-6。法定代表人陈朝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将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嘉滨里1号行政楼一楼、三楼房屋腾空并归还给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60元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胡婷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讼争房屋腾退尚需时日,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行字第58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