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813号原告:刘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蒋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