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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813号原告:刘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蒋锦阳 关注公众号“”